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16]75号)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6〕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四条 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由县民政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签署同意《汉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及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所在镇(乡)、村居(社区)应即时上报,主管部门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县民政、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汉源县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平残联教就〔20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汉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汉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名单公示
3、汉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及诚信承诺书
汉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主办 浙ICP备06034840号 Copyright 2014
地址:汉源县昆阳镇雅河北路 平阳残联网版权所有 电话:0577-63151100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