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16]75号)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6〕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四条 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被评定人无故不接受评定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县残联将会同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并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县民政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
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公示件原件及公示照片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由县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待条件成熟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所在镇(乡)、村居(社区)应即时上报,并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汉源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平残联〔2008〕35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平残联〔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汉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2、汉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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